根据经营需求,菲涅尔公司本着有利共享的原则,并为了确保代理商和用户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应于代理菲涅尔牌折叠式沼气发生器所有代理商(零售商由代理自行发展)。
二、该商品只设立地市和县市级代理,不设省级代理,每地市或县市只设立一家,不设立第二家。
三、代理商不得跨区域经营,一经发现将停止供货,并承担所发货区域的代理商的损失。
四、在代理合同签订时,代理商必须向公司提供相关有效证件,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地证
明文件、企业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并交纳代理费2万元(县市级)或6万元(地市级)。
五、代理商必须确保在本地域内优质售后服务,所有用户档案必须退回公司存档。
六、代理商应使用统一的仿伪标签和标志(菲涅尔商标)形象,所宣传的广告语必须与公司一致,代理商不得经营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
七、在代理期间,公司有权利掌握代理商市场销售行情,有义务跟踪代理商的服务质量。
八、经营期间,公司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变化或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对产品的代理价及零售指导价进行相应调整,代理商不得低于指导价销售,高价不限。
九、代理期间,代理商应认真处理用户争议,切实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接到用户维修电话后,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解决或答复。如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以免造成不良影响,事后经公司核实后是质量问题公司给予调换,代理商配套件和辅材应按公司指定的品牌质量配置或与公司统一配置。
十、代理商应对职工进行销售、安装、维修等技术的岗前培训, 做到持证上岗、统一着装、规范经营。
十一、代理商不得泄露公司产品的营销计划、政策和技术,不得做有损公司品牌形象的任何事,更不得仿造假冒。如造假一经发现将终止其代理权,并将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二、公司制定全国统一的产品指导价目表,代理商只能在公司规定的浮动范围调整销价,不得随意降价或提价销售。
十三、款到发货,运费由代理商自理。
十四、双方在合同履行中若有争议,经双方协商无效时,将在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向法院起诉。
十五、在代理合同未生效时公司不销售样品及提供相关安装和使用技术。
十六、本代理办法2007年9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