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发改委能源局了解到,上海市已研究制订出《上海市可再生能源条例》。
据了解,《条例》采用国家《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框架,根据上海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人才技术和经济财力方面的优势,在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产业发展、技术集成应用和激励方式上重点阐述。在国家法的执行办法和保障措施上进行细化,在强制性条文方面有所突破。
《条例》采用鼓励性、义务性条款为主,兼有强制性规定与补偿性条文,同时对能耗考核单位实行可再生能源消耗量抵扣常规能源消耗量的制度等。《条例》还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节能、环保、科教兴市工作结合,使新《条例》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相衔接。
来源:证券时报
又讯:强制补偿并举,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
为推动上海市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优化能源结构,上海研究制定《上海市可再生能源条例》(下称《条例》),从法制上推动和保障可再生能源发展。
“十一五”期间,上海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目标是:2010年风力发电的规模要达到20万~30万千瓦;2010年光伏发电规模达到7兆~10兆瓦,每年建设10个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积极发展太阳能热水器建设垃圾处理发电项目。同时,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重点支持3~4家光伏电池生产企业,以及2兆瓦及以上风机设备研发和制造等。
作为新技术,可再生能源的转化以及产业化,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成本过高。为此,《条例》采用鼓励性、义务性条款为主,兼有强制性规定与补偿性条文。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